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縣政協黨組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人民政協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中共樂至縣委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人民政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樂至縣政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共樂至縣政治協商委員會黨組(以下簡稱黨組)是黨在政協組織中設立的領導機構,是中共樂至縣委(以下簡稱縣委)派駐縣政協的工作機構,在縣委領導下工作,向縣委負責并報告工作。在縣政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縣政協依照法律和政協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縣政協的決定。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條 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引導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堅定“四個自信”,在道路、方向、目標上形成統一意志和步調,使黨的主張成為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廣泛共識。
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系群眾能力、合作共事能力,不斷開拓創新,推動新時代人民政協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討論和決定下列重大問題:
(一)學習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中央、全國政協、省委、省政協、市委、市政協、縣委重要文件、會議精神、指示、決定、決議等;
(二)向縣委請示報告的事項,縣政協機關黨支部、各專門委員會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提交縣政協主席會議、常委會議審議的建議事項,縣政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重要文件、人事事項等;
(四)縣政協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五)黨組年度工作要點、民主生活會方案、中心組年度學習計劃等;
(六)縣政協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健全縣政協黨組的組織體系,建設堅強有力的政協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隊伍,實現黨的組織對黨員委員的全覆蓋、黨的工作對政協委員的全覆蓋。
第八條 履行統戰職責,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好縣委交給的任務。
第九條 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黨建工作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是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負責職責范圍內黨建工作。加強對縣政協機關黨支部、專門委員會的領導,支持其履行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條 黨組及其成員要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與自我批評。認真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嚴格執行省市縣有關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兩個維護”、樹牢“四個意識”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黨組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受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三章 組織原則
第十二條 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執行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的指示和決定,確保政令暢通。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黨組每年至少向縣委作一次全面工作報告,遇有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傳達縣委重要會議精神、執行縣委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進行專題報告。
第十四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有關方面和黨員的意見。重要情況要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黨組書記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須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黨組書記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要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四章 議事決策
第十七條 黨組議事決策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八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黨組議事決策原則上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條 黨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人事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要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主席會議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要進行充分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編發會議紀要,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第二十二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五章 監督和追責
第二十三條 黨組及其成員要認真執行本規則,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縣政協機關黨組、機關黨支部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縣政協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規則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規則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則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黨組成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黨組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符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要求。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中共樂至縣政治協商委員會黨組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